辽宁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日期:2015-11-02 00:00:00  发布人:admin0  浏览量:2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信息,是指辽宁理工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辽宁理工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本法的规定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开公布。
第三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政办公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学院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分为向院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两种类型。各部门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类型,难以确定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院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四)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五)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六)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七)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八)财务、资产及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招生情况;
(三)学科与专业设置情况;
(四)办学及其他业务工作收费情况;
(五)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除了已公开的消息外,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学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制作)的部门提出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信息拥有(制作)的部门实施公开。
第十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和答复流程等。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等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院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学院要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的确定及保密审查由公开信息所涉及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由部门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并对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校园网、校报、校园广播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在校园网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院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按数量分发到各单位各部门查阅。
学生处、教务处负责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人事师资处负责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要填写《渤海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下面简称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等形式)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要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要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要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要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要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要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要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监察处负责组织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接受省教育厅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校监察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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