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
日期:2021-10-28 17:21:06  发布人:xsc  浏览量:5232


辽理工校发〔2021〕65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表彰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者颁发奖金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理工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设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 奖励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关心集体,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乐于助人,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生活简朴;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除贫困生外,按时缴清学杂费;

(五)知行测评成绩在700分以上(含700分);

(六)评选年度没有尚未解除处分的情形;

(七)符合奖励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10月份进行评选,评选办法详见《辽宁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办法》。

第七条 荣誉称号

(一)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市级以上个人(包括市级)、集体荣誉称号的评定,依据国家、省、市下发的评选文件、通知精神进行评选,严格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选。

(二)校级荣誉称号

1.校级荣誉称号的设置及评选比例;

1)学年评优荣誉称号设置及评选比例

十佳大学生:全校10人;

十佳道德模范:全校10人;

自强之星:每个学院推荐1-2人;

三好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3%评选;

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按学生总数的3%评选;

优秀寝室长:按寝室总数10%评选;

文明寝室:按寝室总数10%评选;

2)五四评优荣誉称号设置及评选比例

优秀团干部:按共青团干部总数的20%评选;

优秀共青团员:按共青团员总数的8%评选;

红旗团支部:按团支部总数10%;

共青团工作特色奖:按团支部总数的5%评选;

优秀团支部:按团支部总数的20%评选;

3)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3%评选。

2.校级荣誉称号申报条件

荣誉称号评选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奖励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十佳大学生

①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②积极进取、求真务实、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

③在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优异,有突出成果或事迹;

④当学期学业成绩综合排名专业前1/3(当学期指评选前一学期),知行测评成绩无扣分项,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十佳道德模范

诚实守信,礼貌谦逊,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品德高尚,在学校文明行为活动和日常生活中自觉践行和抵制不文明行为,同学普遍认可;

知荣辱、讲奉献,在公益性活动、志愿服务、抗击疫情等方面有突出事迹;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④当学期学业成绩综合排名专业前1/2(当学期指评选前一学期),知行测评成绩无扣分项,曾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3)自强之星

热爱生活、乐观向上,有自立自强精神,勇于克服在学习、生活或其他方面所面临的困难;

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生活简朴,有较为典型的励志事迹;

在励志成才、感恩奉献、勤工助学等方面,表现出顽强的毅力和坚韧的精神,为当代大学生树立了榜样;

④当学期学业成绩综合排名专业前1/2(当学期指评选前一学期),曾获国家奖、助学金;

4)三好学生

①当学期综合成绩名列班级或专业前1/3(当学期指评选前一学期);

坚持体育锻炼,达到体育锻炼标准,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市、省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

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在同学中能够起到榜样作用;

5)优秀学生干部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热爱本职工作,态度、行动积极,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学生、学校服务,业绩突出;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或专业前1/2;在师生中有很高的威信,受到师生广泛认可。

6)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积极参加或组织策划所在系及院级以上文艺、体育等活动,取得成绩突出,活动组织效果良好。

7)优秀寝室长

担任寝室长满1年,关心、团结同学,乐于为同学服务,受到同学的信任和拥护;模范遵守公寓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所在寝室在学风、纪律、安全和卫生方面表现优良,当学期被评为“文明寝室”;寝室及成员当学期未受到各种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8)文明寝室

寝室成员团结友爱,关系融洽和谐;学习氛围浓厚,学习成绩良好;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学风和校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9)优秀团干部

担任团干部满一年,热爱团的工作,全心全意为广大团员青年服务;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带领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团的活动,成绩突出;在团的各项活动中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综合成绩优秀。

10)优秀共青团员

综合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在志愿服务、校园文化活动、科技创新、社团活动或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在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

11)红旗团支部、共青团工作特色奖、优秀团支部

团支部工作、管理、考核制度健全,团支部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支部活动内容丰富、扎实有效,团日活动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支部内申请入党人数、入党积极分子人数和党员(含预备党员)数比例高;

红旗团支部要求团支部全面发展,在学生管理、学团活动等方面能树立榜样作用;优秀团支部要求团支部全面发展,有凝聚力,有良好的班风学风;共青团特色工作奖要求团支部的工作、团的活动开展有特色、效果突出。

12)优秀毕业生

符合毕业生毕业和授予学位条件,成绩优秀,品德高尚,综合表现突出;身心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可优先考虑。

校优秀毕业生和省、市优秀毕业生不能兼得。

3.校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时间及程序

1)学年评优、五四评优于每年6月初进行申报评选;优秀毕业生于每年12月份进行申报评选。

2)学校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团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荣誉称号评选比例确定名额,下发评选通知。

3)各学院接到通知后,广泛宣传评选通知精神,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符合条件的学生自主申报,辅导员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

4)个人奖项通过本人申报,经班级推荐和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依据文件精神制定评选方案,组织评选,将评选结果在学院通知、通告栏或网站向院系师生公示5天,无疑义,确定拟上报名单,填写相关表格,上报办公室。

5)学校评审委员会对拟报名单审核通过后,在校公告栏、网站等向全校师生公示5天,无疑义,确定评选结果。

6)已确定的获奖个人、集体评选材料整理归档,个人材料由学院保管,毕业离校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学校、学院评审委员会向全校师生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评选、弄虚作假的个人、集体, 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全部奖金。对参与弄虚作假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严肃处理。

(二)学生奖学金评选结束后按照规定时间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评选结束15日内,相关负责单位将对应的荣誉证书分发至各学院,各学院一周内统一发放完毕,并留存好发放记录。

(三)相关辅导员对获得奖励个人在一学期内至少进行一至两次跟踪谈话。在一学期内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至少召开一至两次思想政治教育和励志教育大会,并做好谈话记录和会议记录。

(四)学校对奖金发放和证书发放作监督管理,对不按时发放或违规发放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关个人和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 同一学年,学年评优、五四评优荣誉称号原则上不允许兼得。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及荣誉称号为学校常规的学生评优种类,学校因特殊需要,阶段性开展的其他评优、评奖活动可在本办法的框架下进行,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评选文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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