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18-04-24 09:51:30  发布人:admin0  浏览量:1487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学院及各部门印章的刻制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刻制公章须凭学院关于机构设置的文件到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党政办批准,不得私刻公章。
      学院现有印章分为学院公章、部门公章、专用印章及领导名章。
      (一)学院公章名称为“辽宁理工学院”(直径4.2cm,附有公安机关统一编码),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
      (二)学院所属机关职能部门,各院、系及其他部门的公章(直径4.0cm)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三)专用印章(直径4.0cm)包括“财务专用章”、“招生专用章”、“就业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图书专用章”等,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出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董事长、院长名章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规定的效力,董事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
      (五)学院各级各类公章刻制之后,须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无效。
      二、印章的保管
      学院各类印章均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遗失。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办事。
      三、印章的使用
      (一)院级公章须严格控制使用。凡能使用本部门印章的,不用学院印章。对外使用“辽宁理工学院”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使用部门报院长批准。根据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业务范围内可签发用印。
      (二)使用领导名章,须经领导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后,方可用章。
      (三)各部门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院出具介绍信的,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具学院介绍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
      (四)上报统计报表、材料等需加盖学院公章的,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核准,报院长审批后用印。
      (五)学院公文办理均凭院长签发的“辽宁理工学院公文撰制单”签字用印。
      (六)凡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作办学等事项,先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院长审定签字后用印。
      (七) 工作证、学生证及毕业证书等证件加盖学院印章,须持所在系、部和职能部门加盖公章的用印申请(毕业证书、学生证书集中办理须附名单),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八)凡学院某一部门独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的非计划内各类短训班、补习班等,其学员的学员证、结业证等一律不得加盖学院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加盖的,须由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同意后,方可用印。(但不得使用“钢印”)
      (九)在校学生出国开具在读证明材料,须经所在院系审核,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毕业生因出国需在中外文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的,申请者须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学院档案室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并由本人出具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学习成绩单不加盖学院印章。
      (十)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等用印,由科研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指定专人承办。
      (十一)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教育储蓄、保险理赔、特困生资助等在读证明需加盖学院公章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系、部在表格的相应位置盖章后,学院方可用印。
      (十二)教职工开具政审材料、收入证明,加盖人事师资部门公章;学生开具政审材料,加盖学团处公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加盖学院公章的,须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用印。
      (十三)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不漏盖、不多盖。钢印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证书、证件,不得独立使用。
      (十四)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签批的草稿;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并逐一核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单位、用印日期、内容、批准人、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四、印章的注销
      注销的印章应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注销手续,党政办公室统一将注销印章交档案室封存。凡声明作废的旧印章,不得重新启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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