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日期:2018-04-24 09:52:55  发布人:admin0  浏览量:1136
    第一条  为保持学院各级党政组织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个人、组织等信访人,通过书信、网络信箱、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及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院及各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及各单位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  学院的信访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是协调全院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政策法规,研究并制定学院信访工作规范,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二)受理和承办、转办信访人向学院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上级和学院领导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四)协助学院领导做好来访的预约、接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五)协调、督查各单位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学院信访情况,上报学院信访信息,及时向学校院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职责是:根据学院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信访工作,积极畅通本单位的信访渠道,完成学院交办的信访工作并解决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第七条  学院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即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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