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推进公务接待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宁省省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周到、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接待工作的主要范围是上级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兄弟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与学校有密切联系,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和合作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口相应接待与本部门工作密切联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坚持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要求,按照“对等接待、归口接待、分级接待”和“谁主管、谁邀请、谁接待、谁结算”的原则,落实各项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一般性公务接待由部门、学院负责。
第二章 公务接待分类
第五条 以下情况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
(一)省部级、院士及上级部门领导视察、检查、巡视等;
(二)兄弟院校及同级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带队来访;
(三)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四)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接待。
第六条 以下情况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
(一)国(境)内外学校、单位代表团、特邀嘉宾来访;
(二)上级业务部门来校专项工作检查、评估、验收等;
(三)与学校有实质性合作的单位、个人来校业务洽谈;
(四)校友、兄弟院校、业务单位来校学术访问交流;
(五)校内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的会议、活动;
(六)校内各单位必要的其他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第七条 接待部门接到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的来访信息后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八条 接待工作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认真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完善相关报批程序。根据校领导批示,制定接待方案后及时反馈给来访单位。
第九条 重要接待、重大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请示相关校领导审定并主持召开协调会,确定接待计划。
第十条 对同时间、同地点来访的接待,原则上合并安排。确需学校公务接待的对象应向我校发出公函,对方无法提供公函的,接待单位(部门)必须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无以上材料的,学校不予接待。
第四章 公务接待标准及规范
第十一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最高800元/天),厅局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最高480元/天),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最高330元/天)。房间内不另添豪华设施和高档用品,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要事前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用餐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确需桌餐的,需经校长审批,一般只安排一次。省部级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厅局级(教授)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县处级(副教授)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以上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严格限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因食宿数量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在校内的,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安排食宿的,须报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精减接待公务用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由学校负责接待的大型活动、检查评估等重要客人,相关部门应提前向党政办公室报送用车计划,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五章 工作人员要求
第十五条 接待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学校领导要求和来宾需求,掌握接待工作规律,做到规范、廉洁、高效。
第十六条 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做出决定和承诺。未经批准私自安排接待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掌握接待服务和礼仪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接待水平,熟悉学校校史校情,了解地方风俗习惯。细心服务,不断提高接待水平,在接待工作中保持整洁大方的精神风貌,维护好学校的形象。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渠道。各部门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发生的接待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中,执行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厉行节约,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辽宁理工学院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
第七章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开展公务接待。校、院、部、处级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准接受被执行公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校内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二条 不准参加任何组织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以上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室,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遵守上述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由学校各部门(学院)自主完成的公务接待,参照本规定执行,并认真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完善相关手续和程序,严格痕迹管理,留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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