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建设,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3〕2号),制定《辽宁省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清单》。清单如下:
一、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
责任单位:各高校
二、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各高校
三、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客空间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化孵化服务。
责任单位:各高校
四、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各高校
五、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
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七、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各市面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八、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九、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高校毕业生首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教育厅
编辑:赵承
校对:张靖宇、张兴焕
审核:张增娇、安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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