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形及审计依据
日期:2023-04-14 14:12:59  发布人:jjjcsj  浏览量:1075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如何准确理解“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呢?我们从不同渠道整理了10种情形的权威答复,供参考。

1.怎么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某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编列采购一批计算机、打印机,预算金额12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实施采购过程中,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分别实施询价方式采购。这样算不算规避公开招标?

答:如果该项目预算作出了调整,或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就不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如果没有上述情形,那么就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2.请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中的”同一品目“,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指的是第几级即编码为多少位?

答:同一品目是原则性规定,可以是一级编码也可以是二级编码,应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原则上可以合并的应当合并实施。

3.请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答:“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4.政府采购“同一品目和类别”怎么理解?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中将床、桌、架等单独作为第三级目录列出,有各自的编号。那么,这些产品就分别是一个单独的采购项目吗?

答:这些项目床、桌、架虽然有各自的三级目录,但属于一个类别,如果在下达的采购计划是包含在一个预算编号下的,且合计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则一般合并在一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者即使划分成三个分项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应分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用后一种采购方式显然不利于项目管理,也不利于所购床、桌、架的设计风格、外观颜色的协调,因此除非采购的数量很大,或者为了保证在较短时间完成交货才会作出这样的安排。

5.包含两类不同品目的项目招标失败后可以分开采用非招方式吗?

两个不同品目的东西放到一起采购,总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采购失败后,把两个品目分开来走,同时减少采购需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违规?

答:不违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失败后也可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品目废标后把两个品目分为两个标段采购,同时减少采购需求,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6.物业项目预算金额一年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公开招标合同已于去年年底到期,今年下半年才启动招标工作签订公开招标合同,上半年过渡期产生的费用小于采购限额标准。请问过渡期内自行采购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定性为何种违法行为?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规避公开招标。(此问答来自财政部网站“留言咨询”板块)

7.刚采购装修, 又备案采购相应的消防工程,算规避招标吗?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能否在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低于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的80%或70%预算”属于不合理报价?刚采购了一个180万元的装修工程后,又财政备案招标对应的50万元消防工程,属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答:不合理。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不能只看报价单一指标。按平均报价或预算的一定比例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因按平均报价控制,容易诱发串通投标;按预算控制,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七号将此情形认定为投诉事项成立。

消防工程属于专业工程,可以包含在装修工程当中,采用专业分包方式采购。装修工程和消防工程预算合计(230万元)都低于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可以不公开招标,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答:将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成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多个项目实施采购,就属于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虽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但对工程项目何为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都未作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定义可以作为参考。在组织工程项目采购时,可以对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号)的规定,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9.需求多样性,分包谈判采购,算不算“化整为零”?

采购人采购一批物资,资金为省级预算下达,如打包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因物资需求多样性,不属于同一品目分类或者类别的货物,现采购人依法分包采购,分包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此种做法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28 条规定的“化整为零”的界定?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项目采用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在实施前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属于“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10.“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此处是否规避招标的判断有个前提“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及《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此两文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是否也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单项或批量金额?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及《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批量”也可以指采购人可以将多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产品打包采购,此种情况下如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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