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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职责

纪检监察是学校行使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学校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党风党纪、行政行为实施检查监察,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纪律检查

1.受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领导,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按照党章的规定行使职权。

3.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各级党组织的纪检工作。

4.对广大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

5.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以及群众对党员的检举和控告等信访工作。

6.维护党员享有的权利,支持党员的正义斗争。

7.纪律检查成员,要坚持党的原则,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实事求事,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8.接受上级党的纪检部门和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行政监察

1.负责检查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纪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中的问题。负责监督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负责监督校务公开情况。

2.受理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工作人员不服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受理的申诉。

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理工学院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