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本科课程评估方案(试行)
日期:2021-12-30 09:35:39  发布人:jxzlgl  浏览量:1284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辽宁理工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本科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以学校自我评价为基础的教学评价制度,有效促进课程内涵建设,充分发挥教学单位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一流课程,全面提高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水平,使课程建设评估工作制度化、常规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通过课程评估,有效评价学校本科教育课程教学水平,促进课程改革与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与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实现打造“金课”治理“水课”,培育建设一流本科课程,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二、依据及原则

课程评估工作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实施办法》(教高〔20119号)以及辽宁理工学院有关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教学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为依据。

1.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2.坚持以OBE教育理念为引导。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学习成果的原则。

3.坚持条件、过程、内容、效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教学单位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

6.坚持按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层次属性分层评估,按课程的学科性质分类评估的原则。

三、建设标准与评估指标

《辽宁理工学院本科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等级标准》(见附件1),由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内容及教学改革、考核、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7个一级指标和特色项目,22个二级指标构成。

四、评估范围和形式

参与评估的课程为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并已完成一届教学的全部课程,可以是单门课程、系列课程或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课程组。

五、评估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采取学院(部)自评与学校实地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抽取10%的课程进行评估。

教学质量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课程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课程评估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聘任评估专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开展考察评价工作。评估专家一般应具有专业教学管理经验、副高及以上职称。

学院(部)成立本科课程建设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其所开设本科课程的自评自建和整改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撰写课程评估自评报告,配合学校专家组开展评估考察工作。

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科研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学工部、团委、图书馆、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等部门应提供和核实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一)本方案中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有一级指标9项,二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中各观测点有定量的,也有定性的。二级指标中各观测点的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级,等级标准中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

(二)每一个观测点,只有达到C级后才可以考虑A级。

(三)观测点一共有40个,除有特别说明者外,各观测点原则上平均分配其所在二级指标的分值。各观测点中,ABCD四级的得分权重分别为1.00.80.60.4

(四)课程评估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总分90分;良好:70分≤总分<90分;合格:60分≤总分<70分;不合格:总分<60分。

(五)除特殊说明外,评估数据一般以近三年为准。

七、课程评估结论的认定和使用

(一)课程评估的结论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向全校公布,同时向课程所在学院(部)反馈相关课程详细的评估报告。学院(部)应依据评估报告做好所属课程的建设与整改工作。课程评估结论可用于学校教学管理决策参考和纳入主讲教师职称评审教学赋分中。

(二)对评估不合格的课程,主讲教师须组织整改,整改期限2个月,整改结束后形成整改工作总结报送教学质量管理处,学校将组织检查。

八、课程评估有效期

课程评估有效期为3年。

九、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已通过OA发放相关部门)

附件:辽宁理工学院课程评估指标等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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