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院级督导队伍建设,强化院级教学质量的自我管理和监控功能,根据《辽宁理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辽理工校发〔2021〕97号),现开展新一届院级督导聘任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育理论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管理能力强,享有较高声望。
3.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品行端正、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廉洁自律。
4.身体健康,有较为充足的工作时间,原则上能完成一届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课堂教学督导与评价。对教师的理论和实验教学进行随堂听课,全面了解和评价教师的授课水平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2.教学环节专项检查。配合学校开展课程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环节的专项检查。
三、相关说明和要求
1.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生或教师规模选聘一定数量的在职或退休骨干教师担任院级督导,院级督导每两年聘任一次,教学单位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不兼任院级督导。
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及重点工作,科学组织、合理安排院级督导工作,做到期初有计划、平时有记录、期末有总结。
3.根据《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院级教学督导员根据工作安排及督导工作成效,经考核称职,每学期给予32学时教学工作量补贴。其中,完成听课次数16次,按12学时工作量计入,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教学督导任务按10学时计入,配合学校完成校级专项检查任务按10学时计入。
联系人:李晶晶 联系电话:0416-6086026
(附件已通过OA发放相关部门)
附件1:辽宁理工学院教学督导成员信息统计表
附件2:辽宁理工学院院级教学督导名额分配表
辽宁理工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处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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