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本科课程评估方案(修订)
日期:2024-10-25 10:48:00  发布人:jxzlgl1  浏览量:0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教督〔20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本科课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要求,健全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遵照OBE理念,建立以学校自我评价为基础的教学评价制度,有效促进课程内涵建设,充分发挥教学单位课程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一流课程,全面提高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水平,进一步强化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地位,使课程建设评估工作制度化、常规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通过课程评估,有效评价学校本科教育课程教学水平,充分利用课程评估工作的导向功能、诊断功能与发展功能,引导各教学单位注重课程内涵建设,明确课程建设目标,全面梳理教学内容,强化产出导向,提升课程教学效果,推进课程建设与改革,加强课程建设质量评价并持续改进,切实提高课程建设水平。

二、评估原则

1.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强”的方针,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管理,促进课程建设持续改进,全面提升课程建设质量。

2.坚持以OBE教育理念为引导。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关注学生学习成果和能力的培养,促进课程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建设,提高课程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度。

3.坚持条件、过程、内容、效果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对课程的目标定位、课程内容、教学条件、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和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评估课程质量。

4.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评估标准,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强调依据事实做出客观判断,客观反映课程的真实状态,以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与科学性。

5.坚持教学单位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充分尊重课程组、教研室、教学单位的主体地位,发挥各级主体的积极作用。在课程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专家评估,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6.坚持按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层次属性分层评估,按课程的学科性质分类评估的原则。

7.坚持人工智能赋能教学。将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教学的各个环节,以提升教学质量、优化学习体验、促进教育公平与个性化发展。

三、建设标准与评估指标

《辽宁理工学院本科课程评估指标体系等级标准》(见附件1),由课程育人、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资源、课程设计与实施、教学效果与持续改进和特色项,6项一级指标,13项二级指标构成。

四、评估范围和形式

参与评估的课程为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并已完成一届教学的全部课程,可以是单门课程、系列课程或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课程组。

五、评估的组织实施

课程评估采取学院(部)自评与学校实地考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三年覆盖全部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程。

教学质量管理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课程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课程评估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聘任评估专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开展考察评价工作。评估专家一般应具有专业教学管理经验、副高及以上职称。

学院(部)成立本科课程建设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其所开设本科课程的自评自建和整改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撰写课程评估自评报告,配合学校专家组开展评估考察工作。

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学科处、教学质量管理处、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等部门应提供和核实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评估结论及其标准

(一)本方案中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有一级指标6项,二级指标13项(其中特色项由课程组根据实际情况自选,总结提炼课程建设过程中的特色、亮点。不作为必备考察项目)。二级指标中各观测点有定量的,也有定性的。二级指标中各观测点的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级,等级标准中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

(二)每一个观测点,只有达到C级后才可以考虑A级。

(三)观测点一共有24个,除有特别说明者外,各观测点原则上平均分配其所在三级指标的分值。各观测点中,A、B、C、D四级的得分权重分别为1.0、0.8、0.6、0.4。

(四)课程评估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具体标准如下:

优秀:总分≥90分;良好:70分≤总分<90分;合格:60分≤总分<70分;不合格:总分<60分。

(五)除特殊说明外,评估数据一般以近三年为准。

七、课程评估结论的认定和使用

(一)课程评估的结论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向全校公布,同时向课程所在学院(部)反馈相关课程详细的评估报告。学院(部)应依据评估报告做好所属课程的建设与整改工作。课程评估结论可用于学校教学管理决策参考和纳入主讲教师职称评审教学赋分中。

(二)对评估不合格的课程,主讲教师须组织整改,整改期限2个月,整改结束后形成整改工作总结报送教学质量管理处,学校将组织检查。

八、课程评估有效期

课程评估有效期为3年。

九、其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已通过智慧辽理工发放相关部门)

附件:辽宁理工学院课程评估指标等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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