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用电管理,保证教学区的正常用电,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学院(综合楼、艺术楼、实验楼、工程训练中心、教育中心、图书馆)供电系统的部门或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坚持节约用电的方针,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管理单位及职责
第四条总务处为学院用电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院用电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总务处负责维护学院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学院用电的维修等工作。
第三章用电单位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的用电管理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实行总务处和学院各部门共同管理。各部门负责人为用电安全管理的总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用电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各部门要将用电安全责任进行分解,具体到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工报总务处备案。
第四章用电的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凡学院新开户的用电部门(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须向总务处提出申请,总务处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新增超过1千瓦用电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须事先向总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室内用电规定
第十条教室用电规定
1.严禁在灯具、空调、摄像头、投影仪等电器上悬挂装饰品等易燃物。
2. 严禁私动用电设施。
3.严禁利用电源插座为手机、电池等充电。
4.严禁使用电热棒等各类用电器。
5.严禁私拉电线。
6.严禁教室无人时不关灯、不关电源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办公室用电规定
1.严禁使用电热棒、电炉子、电热杯、电磁炉、电饭锅、电热取暖设备等。
2.严禁私自拉电。
3.严禁长明灯、下班后不关微机、不断开电源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实验室、阅览室、机房用电规定
1.严禁违反微机、空调操作规程。
2.严禁使用电热棒等各类电器。
3.严禁无人时长明灯和不关电源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养成节约用电习惯,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阅览室、机房在自然光充足时不准开灯。
第十四条发现用电隐患,任何人有义务向总务处进行报告(修)。
第六章公共区域及其它用电规定
第十五条严禁私动走廊用电设施;严禁在走廊用电设施上私接电线;严禁给电动车充电。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者按国家及学院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除名、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者造成后果的(如火灾、人身伤害等),除对其处以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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