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01 18:24:40  发布人:jwc  浏览量:2630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根据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过程、检查教学质量及有关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是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规范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执行和修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一)符合学校定位、办学特色和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依据学校的培养目标,制订科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

(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强化校企合作,增强学生专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三)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四)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和现有基础,以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和个性发展为出发点,优化课程设置结构,增强人才培养方案的适用性,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重视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要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保证实验开出率。

(六)加强选修课程建设,发展学生个性。以学生为中心,构建“模块式”选修课课程体系,充分适应和发展学生个性,努力体现选修课的时代感、创新性、理论联系实际等特点。通过选修课课程建设,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和专业能力培养。

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教学单位。

(二)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本学院各专业教研室进行广泛的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依据调研报告的结果,在有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的参与下,按照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各学院组成本单位专家组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议,修改定稿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院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经学校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任何教研室、教师和教学人员都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各教学单位、相关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协调,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并落实。

(三)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从已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取下一学期各专业教学任务及教学进程情况,制定教学任务书及教学进程表,报教务处审核汇总。

2.各教学单位依据学校课程安排有关要求,结合各专业教学任务及教学进程情况进行任务落实及排课工作,并按照规定开展教材征订工作。

3.教务处负责做好各教学单位课表编排情况的审核、协调等工作。开学第一周对各教学单位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教学任务的落实及排课等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

(一)经学校批准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更改。

(二)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于增开、减开、修改必修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必修课)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人才培养方案。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各教学单位对课程开课学期、课程学时及学分、课程名称等内容提出微调的,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各教学单位教学会议研究后,在前一学期填写《辽宁理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提出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经学院负责教学的院长审核,报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专业培养方案颁发实施后,原则上不进行重大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各教学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四)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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