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强化考试管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组织和承办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我校参加各种考试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考试违规分违纪和作弊两类。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
(一)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的;
(三)擅自使用自带的草稿纸张(空白)的;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或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的;
(五)交卷后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考试过程中询问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情节较轻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一)考生出现第五条中任一种行为并无视警告而重犯的;
(二)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三)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向监考人员检举的;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是否抄用);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的;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相关内容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在桌面、墙壁、身体部位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十一)考试过程中,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事先示意的;
(十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十三)累计两次违纪按一次作弊处理;
(十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五)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或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对监考人员进行恐吓、人身攻击或事后报复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办法:
考试违纪、作弊属于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凡考试违纪作弊者,在考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一)学生有第五条所列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有第六条所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生有第七条所列一般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学生有第八条所列严重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作弊累计两次(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考试违纪、作弊后态度恶劣者,从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考生处理程序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如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情节。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如作弊用的通讯工具、纸张、笔记本和书籍等有关资料)等,应予暂扣。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填写在《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意见表》上,违规学生确认,无异议后签名,如有异议,需写明理由,由教务处进行核实。如果考生拒绝签字,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填写,经教务处核实后即为认定有效,监考教师应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上交教务处。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连同物证)上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考试违规处分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由教务处发布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的公告;
(二)由学生处依据学生违纪作弊认定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讨论决定后执行;
(四)在国家、省各类统一考试(如英语等级考试等)中违规的考生由教务处直接提出意见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有关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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