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关于授课、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修订)
日期:2020-12-01 18:25:50  发布人:jwc  浏览量:2570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全校授课、调课、停课、代课、补课作如下规定。

一、授课

(一)全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教学时数。

(二)每学期课程的任课教师经学院(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须经教务处长批准。

(三)各教学环节的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历,从格式到内容必须符合要求,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后,于每学期开学初交教务处备案。

(四)每学期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一经确定,由教务处长批准,即公布执行,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变动。凡全校性调整,须经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实施。

(五)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进程表授课,不允许提前结课。

二、调课、停课、代课

(一)调、停、代课管理

1.全校课程调度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调、停、代课。

2.不允许教师因在外兼职而与任课时间发生冲突的调、停课。

3.调、停、代课教师应填写《辽宁理工学院课程变更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复印件(除婚、丧假),否则视同无正当理由,不能调、停、代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事前备案,事后报送。

(二)调、停、代课条件

1.调课条件

教师因教学单位安排的公务活动以及因病或个人的特殊原因需要调课时,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辽宁理工学院课程变更申请表》,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凡遇有全校活动必须调课时,需提前三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通知各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2.停课条件

原则上不允许任何教师停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停课的,需填写《辽宁理工学院课程变更申请表》,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处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代课条件

教师因教学单位安排的公务活动以及因病或个人的特殊原因需要代课时,需提前一天办理手续,并经学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代课手续。各教学单位要严把代课关。

为确保教学质量,同一门课程一次性调课、停课6学时以上者,原则上不再安排调、停课,应由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三、补课

(一)凡教学课程表中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原则上不予补课。

(二)凡经批准停课所缺的课时,任课教师必须安排补课,将停课的学时补足。

四、督促检查

(一)各教学单位要切实掌握本单位教师、学生每天课程安排情况,认真检查教学秩序(含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及时掌握教学运行情况。

(二)教务处将定期检查教师授课及学生上课情况,并向全校通报检查结果。

(三)对于不办理调课手续,擅自调课或停课、代课者以及未补足因调课耽误的课时者,将按《辽宁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理工学院关于授课、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院发〔2015〕93号)原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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