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在籍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三、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
四、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纪,品行端正。
(二)较好的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
(三)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8。
(四)因违背学术诚信受过纪律处分有明显悔改表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 2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转变表现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由于违背学术诚信而受到纪律处分:
1、受过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者;
2、受留校察看处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者。
(三)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四)经审查,其它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六、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生本人向其所在的系学位分委会提出申请。各系对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有关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标准的提交系学位分委会。
(二)各系召开学位分委会会议审查通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上报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学校召开学位委员会例会,听取各系学位分委会的汇报,并进行表决。
(五)学校对通过校学位委员会表决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六)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各专业对应的学士学位
(一)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版)所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外的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专业时明确的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八、本办法自2018级起开始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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