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日期:2021-06-03 10:45:29  发布人:jwc  浏览量:25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自我训练意识,更好地掌握实验原理、操作方法、步骤等,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实践动手能力和知识运用的能力,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相互协作的团队精神,勇于开拓的创新意识。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管理,加快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的界定

第三条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是学生在掌握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对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内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涉及本学科的多个知识点;

2.涉及多门学科的知识点;

3.多项实验内容的有机综合。

第四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是结合课程教学或独立于课程教学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实验。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科知识和多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还要求学生能运用已有知识去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开设时可由指导教师出题目、给方案、由学生自己拟定步骤、选定仪器设备、绘制图表等;或是在指导教师出题后,全部由学生自己组织实验,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选题、自己设计,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以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三章  开设实验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有实验的主干课程(包括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都要逐步创造条件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比例应达到实验课程的80%以上。

第六条 在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时要保证整个教学体系的完整性,各环节学时分配的合理性,要尽量利用现有学校资源,突出我校特色,突出学科专业的特点。

第七条 设计性实验的开设一般在学生经过常规和综合性实验训练之后,可由相对简单逐步增加难度和深度循序渐进进行。

第八条 对确定拟开设的实验项目,编制相应的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及对学生实验报告的要求等材料。

第四章  实验的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我校实验教学内容改革的重要内容,凡有实验课程的教师和实验室指导人员均应指导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指导教师需对学生拟定的实验方案进行检查,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在实验过程中加强指导,负责安全。

第十条 理论课教师要会同实验教师,提出实验设计方案,填写《辽宁理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认定申报表》(附件1),报各学院(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各学院(中心)领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组成论证小组,依据以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定义和基本要求,对教师申报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进行认真研讨、论证加以确定,填写《辽宁理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认定汇总表》(附件2)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中心)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实施效果,将作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秀实验室等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核发: 点击数:2563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