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辽宁理工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人员,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公正无私,有敬业精神,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服务教学第一线的意识,了解教学工作各环节,讲究工作效率,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运行;教学管理人员应积极推进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研究高校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新理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工作人员、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教学秘书。
第三条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务处处长、教学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教务处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管理全校教学工作的职能机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起着组织、协调、监督、服务作用,是全校教学工作的指挥中心和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上级教学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全校教学工作计划和各项教学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发展需要,负责制订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组织新增专业申报及初审工作。
3.根据学校定位和培养目标, 下达全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编制及修订的原则性指导意见;组织各教学单位制定(修订)和实施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实习大纲等;审核各教学单位制定的教学计划,并负责教学计划变更的审批;汇编全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4.负责组织全校的教学成果奖、教学竞赛等评选、评优、表彰工作,审核各教学单位教学及教研工作量。
5.指导全校教学改革研究、教材选用与建设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各类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工作;组织教学经验交流,筹备和组织召开教学工作会议。
6.负责全校课程建设工作。
7.负责现代化教学管理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工作。
8.负责本科学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以及证书审验和颁发等工作。
9.负责整理和管理教学档案,做好教学资料的统计归档工作。
10.通过教务处网页、编印材料等方式,主动为各教学单位提供校内外有关教学改革信息,及时将各类教学文件送交有关单位。
11.负责组织、管理学生各类考试和选课工作。
12.负责管理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日常教学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教学院长(主任)工作职责
各教学单位教学院长(主任),在教学管理业务方面应接受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监督,负责具体实施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制订本院、部教学改革与建设规划,组织新专业申报、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重点(系列)课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等,经院、部审议、报请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2.负责拟订本单位每学期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本单位所有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实习教学大纲等,报请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4.布置、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研室及任课教师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好各个教学环节,把好任课教师质量关。
5.加强教材选用、审查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好自编教材的编写和审核工作,把好教材质量关。
6.认真组织落实专业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任务,认真检查各环节的教学质量。
7.认真抓好教风建设,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及时处理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8.狠抓课堂教学质量, 积极配合学校搞好每学期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断完善本部门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9.保证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定期到各个教学环节去检查工作(如听课、实习等),每学期召开教师代表、学生(或学生干部)信息员会议,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
10.加强对教研室的领导,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集体备课和观摩教学,探索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创新与改革。
11.指导和检查教学秘书工作。
12.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专业带头人会议,布置和检查教学工作,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研究解决教学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教学秘书应接受教学院长(主任)和教务处的指导监督,是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教学秘书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在教学院长(主任)领导下完成学院(部)的教学安排,下达每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并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2.协助教学院长(主任)组织教研室编写或修订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实习大纲等;负责各项教学材料的汇总、基本格式审核、公布和归档工作。
3.协助教学院长(主任)做好教材的征订、审查工作,及时报送教务处。
4.协助教学院长(主任)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及经验交流、教学竞赛等活动。
5.做好有关教学文件、资料的上令下达、下情上报。
6.负责做好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及教研工作量的核算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七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并能按工作岗位性质的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2.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和处理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不得随意推诿和拖延;
3.贯彻执行学校和本部门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严格成绩管理、毕业与学位等环节管理;
4.保证报送的总结、报告、报表、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5.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出现重大失误的教学管理人员,按照《辽宁理工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理工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院发[2015]92号原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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