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理工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的文件精神,现对我院学生补考和重修规定如下:
一、补考
学校对当学期不及格课程(包括重修)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不缴纳补考费用。其它学期不及格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课程,均参加重修。
(一)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1.考试资格审查时,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2.无故旷考者。
3.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
4.缺课达课程总学时的1/4以上者。
(二)补考的组织程序:
1.资格审查:各院系进行补考名单核对,盖章确认。审核后将名单报送教务处。
2.考试安排:补考时间规定在成绩不及格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周六、日,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提供的补考名单做出考试安排。
3.成绩录入: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折合成绩构成,并按总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在成绩录入时,成绩对应的绩点最高为2.5,即上述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下(含75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成绩在75分以上时,按75分记载。第四学年学生重修的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登录成绩。第四学年学生重修的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登录成绩。
二、重修
学生不及格科目或对已取得的考试成绩不满意的科目,都可申请重修。但重修科目必须是该学期开设的相同课程。
(一)学生在学制年限内重修不限定次数,一门课程可以多次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修的课程,经院系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重修相似或相近的课程。
(二)重修学生重修课程的方式:
1.插班听课。重修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不能成一个班)的课程,重修学生随低年级插班听课。
2.组建重修班。学院将对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
3.自学重修。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它课程的上课时间相冲突,或按学院规定参加实习的学生可采取自学方式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过程考核和期末考试。其过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给定(所给成绩的分数要减少10分)。
(三)重修的组织程序:
1.申请时间:申请时间规定在开学第三周,逾期未申请者取消重修资格,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填写《学生重修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重修。获得重修资格后可以随下年级学生参加上课。
2.审核交费。各院系组织各班级进行重修名单核对,盖章确认;个人填写的申请表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审核盖章。审核后名单和费用提交财务处。
3.教学组织。财务处将缴费名单返还到各院系及教务处,各教学单位进行重修课表编排、公布、交教务处备案,并组织重修上课和辅导。教务处根据重修缴费名单进行重修课程的组织和协调。
4.考试安排。考试时间规定在重修学期期末考试前,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提供的重修名单制定考试安排。
5.成绩录入:重修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录入。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辽宁理工学院考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