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布局,促进专业建设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学校成立辽宁理工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专业设置与退出、重点及特色专业建设等工作进行论证、评估、指导和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贯彻OBE成果导向的教育理念,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是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熟悉并热爱本科理论或实践教学工作,在校内外有较高威望的专家。
第五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委员,委员由各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关心支持我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校外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经校长办公会聘任;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经学院办公会聘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学院是专业办学的主体,各学院成立本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一般由7-9名成员组成。成员为院长、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一定比例的校外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因工作变动、离退休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如有个别变动,由学院办公会研究进行调整,并报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学校建立良性的专业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负责提出专业设置(包括新设专业和已有专业的退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进行论证;
(三)负责学校新申报专业的论证;
(四)负责学校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的宏观指导和论证;
(五)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学院建立良性的专业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二)负责协调、促进学院内专业的融合与发展,提出专业设置(包括新设专业和已有专业的退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进行论证;
(三)负责学院新申报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
(四)负责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论证;
(五)依据学校总体要求,开展试点专业、特色专业、示范专业的建设和论证;
(六)负责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七)定期召开学院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实验实训等方面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学院各专业人才市场、学生就业情况等信息的跟踪调查与反馈;
(九)组织开展学院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可临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学校、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外聘专家专业特长,并利用其熟悉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有利条件,努力为学校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活动计划,学校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章 受聘校外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受聘校外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受聘校外专家可被优先聘为我校兼职教授;
(二)受聘校外专家对学校教学资源具有一定的优先使用权;
(三)根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情况,给予受聘校外专家适当的补贴。
第十七条 受聘校外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参加学校的专业建设会议和有关活动;
(二)根据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校提供各种信息;
(三)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提出,讨论通过后再补充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各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依照本章程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其工作开展情况受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上一篇:辽宁理工学院加强本科...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