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1.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方面取得有效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奖励范围原则上应是经过辽宁理工学院教改立项的研究课题。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
2.奖励的成果应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
3.奖励的成果应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至少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4.奖励的成果应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二、申报标准
1.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所突破,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申报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2.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明显效果,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并取得一定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申报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3.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中取得一定效果,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可申报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三、评选条件
1.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2.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3.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4.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同一人员不得申报2项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四、申报程序
1.申报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学院推荐。教务处对各单位的项目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印发文件公布。
2.院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评奖工作遵循“宁缺毋滥”原则,各评奖等级均可空缺。
五、附则
1.获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其奖金归获奖集体和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2.个人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作用等同于同等科研成果奖。
3.学院在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推荐参评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4.院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证属实,学院将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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