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23-05-18 16:03:32  发布人:jwc  浏览量:2712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 令第41号《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理工学院本科、专科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辽宁理工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 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 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 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 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 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 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辽宁理工学院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 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按期来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打电话向校学籍管理部门请 假,同时发传真提交请假申请,请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如遇特殊情况需申请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 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 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 指定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 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伍学生可按《辽宁理工学院入伍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后到所在院、部办 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 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课程成绩不予记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 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新生入学后严格按照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用优秀  (90— 100分)、良好(80— 89分)、中等(70— 79分)、及格(60— 69分)、不及格(60分 以下)五级分制记分。学院对不及格课程(包括重修)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其它学期 不及格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课程,均参加重修。学生通过课程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真实、完整记载,并予以标注。详见《辽宁理工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者直接参加重修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前如学生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开学后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旷考的学生只能通过重修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在考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依据《辽宁理工学院考场规则和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 档案。学生退学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为:

(一)我校退学后重新考入我校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在入学后两周内完成成绩认定,确认该生修读年级,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二)其它高校退学后两年内考入我校的学生,如原专业与录取专业相当,其退学前成绩认定办法可参照本条(一)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和《辽宁理工学院知行测评 实施办法(修订)》为主要依据,采取平时考核、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记录学 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每一学期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执行。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依据《辽宁理工学院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辽宁理工学院关于学分制下学业管理补充规定》,在学有余力 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 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 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详见《辽宁理工学院 关于学分制下学业管理补充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创新创业学分管理规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课外科技竞赛机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 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辽宁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 育部令第40 号)、《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原则上应完成招生录取时确定专业的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 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校可以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详见《辽宁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 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 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 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 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详见《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三年至六年,三年制专科生学习年限为三年至五年。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增加两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 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假缺课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并必须休学者。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休学创业,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创业条件和要求的;

(二)自费出国留学,由所在院审核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向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  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因病如需继续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超过两年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户口如在学校集体户,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康复诊断,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所有复学学生均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初审,经教务处和学生处复审, 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须随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 如原专业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如原专业停招或隔年招生,可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需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节退 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院、系呈报退学审批表,学校审批。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退学学生,提交校长办 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 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学生在学校审批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除名处理。除名学生不开具任何证明材料;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证书、证明发放按《辽宁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节毕业、结业相关条款执行;

(三)取消学籍、退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退学者,根据最后审批时间,按学校有关规定退还学生学费;

(五)学生退学,杂费不退,教材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宿费原则上不退,如有特 殊情况,可以参照学费退费比例办理。对收取办学成本的学生由校长审批,审批之日起两 周内退学学生无任何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交纳办学补偿办理退学手续, 一律给予除名处理,学校不给开具任何学籍证明材料;

(六)退费具体数额由财务处按辽宁省所发退费相关文件执行;

(七)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

第三十六条 本、专科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所修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学生符合《辽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并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审核,符合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条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应办理手续离校。离校后,其未修完或已修未通过的课程,可以在学校规定最长 修业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重考,全部课程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并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 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对学生学籍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 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 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 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团委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 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 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办法和公示制度。具体详见《辽 宁理工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按市级以上奖励、表彰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 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详见《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 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 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其中警告、 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间, 学生不享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利,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制定《辽宁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 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 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留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关管 理文件,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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