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日期:2017-09-15 00:00:00 发布人:admin0 浏览量:1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等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事件。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辽宁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总数为单数。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排专人担任申诉委员会秘书。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及时将申诉委员会成员组成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有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学生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由委员会推选出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成员回避,由申诉主任决定。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申诉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10内或公告之日起30(公告20日内视为送达)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如本人因故不能提交申诉申请,可由直系亲属或代理人代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合乎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其申诉事由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后15日内做出复查的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和调查。
(一)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一)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二)处理、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处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取消原处理决定,并重新认定;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处分,需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三)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过重或偏重的,做出变更;
(四)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过轻或偏轻,且由学生本人申诉的,采用“申诉不加重”的原则,做出维持原处理的决定。若在本人申诉的同时,有人就同一件事举报,不受此限。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四)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7日内整理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等决定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事件。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条 学校成立辽宁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监察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学校相关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总数为单数。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安排专人担任申诉委员会秘书。办公室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及时将申诉委员会成员组成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有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学生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申诉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由委员会推选出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成员回避,由申诉主任决定。
第十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做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申诉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10内或公告之日起30(公告20日内视为送达)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如本人因故不能提交申诉申请,可由直系亲属或代理人代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合乎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其申诉事由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后15日内做出复查的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和调查。
(一)有权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一)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二)处理、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处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取消原处理决定,并重新认定;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处分,需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三)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过重或偏重的,做出变更;
(四)认为原处理、处分决定过轻或偏轻,且由学生本人申诉的,采用“申诉不加重”的原则,做出维持原处理的决定。若在本人申诉的同时,有人就同一件事举报,不受此限。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向申诉人送达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四)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五)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辽宁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7日内整理卷宗、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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