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3-10-28 11:22:23  发布人:dangzhengbangongshi  浏览量: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处、室、馆、中心等部门全力配合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设岗原则: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长期性岗位和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九条  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工作实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报《辽宁理工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职能部门报请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教学单位部门报请人事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各部门临时性工作由用工部门临时提出,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向学生处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及条件后,报请校党政联席会或校长指定会议研究后,统一组织学生申报、选聘、培训、上岗。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部门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条件及学生数向学院征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填报意愿,并协调部门与学生之间双向选择,完成勤工助学选聘。

第十二条  学校禁止用人部门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工作。对安排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的用人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学校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指导、考核和管理,做好必要的劳动保护。每月月底前要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签到考核表》统计汇总《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岗位工资表》,将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于及时审核并报批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对不认真履行指导、考核或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减少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凡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统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经参加岗位公开竞聘、必要的岗前培训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或有特长的学生上岗。受过校纪处分或上学期有两门及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安排上岗。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者,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及时签订《辽宁理工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协议》,工作时间须佩戴勤工助学上岗证,勤工助学上岗证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学生退岗、退学、被开除学籍或毕业时,须交回勤工助学上岗证。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将根据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的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选“自强之星”荣誉称号的提名条件或参考标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酬金发放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按规定从学费中提取,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每年根据具体岗位、人数等情况预算资金金额,专用于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参照锦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参照锦州市市区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协议以外的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解个人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依照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利益。

(四)有权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有关勤工助学事项,并对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向申请或退出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勤工助学的关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退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应提前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以免影响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部门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三)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个人素质、工作能力。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不得从事有违学校纪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特别是下列活动:

1、非法传销;

2、以个人、班级及各种学生社团等名义在校园内(包括宿舍区内)从事经商、贩卖、推销及开设对外业务;

3、销售淫秽、色情、暴力的书报、音像资料、电子读物、伪劣产品或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4、法律和学校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将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作为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和爱岗诚信品质的重要渠道,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对因参加勤工助学影响自身学习或出现违反校规校纪现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勤工助学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实后,可视情节,给予其减发劳动报酬、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等处理;违反校规校纪的,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因学生个人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和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原《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辽宁理工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批表

2.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岗位工资表

4.学生勤工助学签到考核表

5.辽宁理工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协议

核发:dangzhengbangongshi 点击数:73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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