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扎实推进优良学风建设,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校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相关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及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相关部门与人员责任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责任
负责对存在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和最终认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解决申诉、复议等存在争议的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院学位论文作假情形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接待各种举报等。
(二)二级学院的责任
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负责对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诚信教育与宣传工作,建立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监控、检查与举报机制,组织开展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取证工作,将学生作假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建议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最终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三)教研室的责任
各专业教研室负责对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疑似作假论文组织集中评阅和调查,对指导教师及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指导的工作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审核的相关证据及认定建议提交二级学院审查处理。
(四)指导教师的责任
指导教师要对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申请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研究与撰写;审查学位论文的独立完成情况,如发现学生出现疑似作假情形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对于屡教不改或情形严重者,指导教师应及时上报专业教研室及所在学院处理。
(五)学生的责任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情形
1.购买、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论文相似性检测与结果认定
学校利用毕业设计(论文)维普管理系统,实施全校统一的校级两次检测制度。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定稿,按学校规定提交至维普系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取消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学生答辩结束后,根据答辩小组意见,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内容,并将毕业设计(论文)提交至维普系统,进行二次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当年学位授予资格。
根据毕业设计(论文)文字复制比,将检测结果分为A、B、C 三个等级。检测结果认定与处理原则如下表。
结果类别 | 检测结果 | 性质认定 |
A | 重复率<25% | 无抄袭与剽窃行为; |
B | 25%≤重复率<50% | 疑似剽窃行为; |
C | 重复率≥50% | 剽窃行为,核实后认定为“抄袭”行为,取消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
四、认定程序
1.院级审查
二级学院接到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疑似作假行为的举报须立即上报学校教务处,对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疑似作假行为(包括论文相似性检测结果)的反馈或举报,二级学院应组织由专业负责人等3名以上教师核实调查,集中评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任何人不得将核实阶段的任何信息和材料向外界透露。专业负责人将毕业设计(论文)集中评阅与调查情况提交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情节提出相应纪律处分建议,组织填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调查与认定表》,并附有证明材料、举报材料、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等,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校级审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院级审查材料组织开展校级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和学生纪律处分的初步建议。
3.学生申述与申辩
学校在给予作假行为纪律处分或提出处理意见前,责成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口头表达要如实做好记录,并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4.结果认定与处分决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给予认定,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学校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行为做出相关纪律处分。
五、处理办法
(一)原则
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得当、切实保障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1.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2.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3.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相应的处理决定;
4.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5.学位申请人为辽宁理工学院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出售、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1.若为学校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若为学校在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任合同。
(四)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视为教学事故,依据《辽宁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系年度考核指标。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对相关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理工学院关于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院发〔2015〕93号)原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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