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关于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日期:2021-10-30 14:23:50  发布人:kjc  浏览量:1970

    为了加强对学士学位论文的规范与管理,杜绝作假行为,提高我院学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建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论文

凡辽宁理工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包括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二、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责任

(一)学位申请人的责任

1.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

3.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

(二)指导教师的责任

1.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2.指导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的研究与撰写;

3.审查学位论文的独立完成情况。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

1.建立学术诚信体系,制定诚信责任状;

2.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

3.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的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四、 处理办法

(一)原则

坚持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处分得当、切实保障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

1.取消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2.已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3.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相应的处理决定;

4.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5.学位申请人为辽宁理工学院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三)出售、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1.若为学院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若为学院在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任合同。

(四)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视为教学事故,依据辽宁理工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系年度考核指标。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对相关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六)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减少或暂停该系相应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五、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认定机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职责

1.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负责对存在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和最终认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解决申诉、复议等存在争议的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院学位论文作假情形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接待各种举报等。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负责对本系存在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认定程序

(一)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及认定结论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并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及处理意见》。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论文作假认定及处理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做出处理意见。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处理决定形成后,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当事人所在系,由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若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或复议的申请,填写《学位论文复议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论文复议申请表》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重新进行审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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