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新标准
日期:2022-10-17 发布人:jjjcsj 浏览量:1307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那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根据各省最新出台或正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了梳理,供政府采购相关人员了解。
辽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河南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7〕9号)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
第二十五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重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
第十六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供应商资格预审、履约验收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等评审工作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江苏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各地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
第三十五条 省级评审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三、各县(市、区)可以本标准为最高限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执行标准。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福建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山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①正常评审项目;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湖北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
同城评审:评审费: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同城误工补贴: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异地评审:评审费:本省异地评审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17〕161号)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四川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9年发布)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评审专家参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参照本标准支付。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如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参照本标准减半支付。
六、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交通费自理。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贵州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及确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1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经专家评标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超过2小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发。
(五)评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按200元/人/次计发。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专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劳务报酬,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 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一县(市、区)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云南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甘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青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它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返程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行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予以追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藏财采办〔2017〕11号)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50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7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2倍发放。
(三)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采购人可适当调整区内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区外专家的发放 标准。
(四)特殊工程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数额由采购人 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 付标准。
(五)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 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 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六)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可由采购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七)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 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同城专家参加评审,不发放交通费、食宿费。聘请异地专家,专家凭票据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对未接送的市 内交通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 劳务报酬300元/每人。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人发放,超过1小时按200元/人发放;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人发放。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财购 〔2015〕26号)
第五条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第六条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第八条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
第二十五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重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
第十六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辽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供应商资格预审、履约验收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等评审工作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江苏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各地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
第三十五条 省级评审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三、各县(市、区)可以本标准为最高限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执行标准。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福建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山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①正常评审项目;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湖北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
同城评审:评审费: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同城误工补贴: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异地评审:评审费:本省异地评审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17〕161号)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四川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9年发布)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评审专家参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参照本标准支付。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如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参照本标准减半支付。
六、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交通费自理。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贵州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及确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1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经专家评标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超过2小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发。
(五)评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按200元/人/次计发。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专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劳务报酬,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 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一县(市、区)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云南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甘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青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它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返程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行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予以追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藏财采办〔2017〕11号)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50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7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2倍发放。
(三)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采购人可适当调整区内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区外专家的发放 标准。
(四)特殊工程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数额由采购人 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 付标准。
(五)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 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 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六)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可由采购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七)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 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同城专家参加评审,不发放交通费、食宿费。聘请异地专家,专家凭票据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对未接送的市 内交通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 劳务报酬300元/每人。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人发放,超过1小时按200元/人发放;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人发放。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财购 〔2015〕26号)
第五条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第六条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第八条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
第二十五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重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
第十六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供应商资格预审、履约验收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等评审工作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江苏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各地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
第三十五条 省级评审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三、各县(市、区)可以本标准为最高限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执行标准。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福建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山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①正常评审项目;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湖北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
同城评审:评审费: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同城误工补贴: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异地评审:评审费:本省异地评审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17〕161号)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四川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9年发布)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评审专家参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参照本标准支付。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如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参照本标准减半支付。
六、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交通费自理。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贵州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及确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1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经专家评标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超过2小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发。
(五)评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按200元/人/次计发。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专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劳务报酬,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 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一县(市、区)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云南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甘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青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它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返程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行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予以追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藏财采办〔2017〕11号)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50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7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2倍发放。
(三)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采购人可适当调整区内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区外专家的发放 标准。
(四)特殊工程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数额由采购人 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 付标准。
(五)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 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 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六)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可由采购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七)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 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同城专家参加评审,不发放交通费、食宿费。聘请异地专家,专家凭票据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对未接送的市 内交通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 劳务报酬300元/每人。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人发放,超过1小时按200元/人发放;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人发放。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财购 〔2015〕26号)
第五条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第六条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第八条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时间即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现场签到开始至提交评审报告时间止。期间用餐与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一)评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为每人400元,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每人增加100元。超过0.5小时(含)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0.5小时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因迟到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酌情扣减其劳务报酬100—200元或取消其评审资格。
(二)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主动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每人200元。评审活动中止且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每人300元,超过两小时的每人400元。
(三)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的,有过错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无过错专家的报酬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四)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聘用省辖市(或直管县)区域外的评审专家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于三日内完整寄送使用单位)。评审期间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提供。
省辖市、县(市)抽取域外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车接车送评审专家。特殊情况需要车接车送的,不予报销交通费。
北京 《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3月发出征求意见,暂未出台 )
第七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实际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每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全天报酬最高不超过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人员不能收取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的情况,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
第九条 交通费用由评审专家自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导致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不再支付原评审委员会所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天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
第二十五条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间止。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上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重庆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渝财采购〔2017〕5号)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查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河北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9号)
第十六条 评审劳务费标准、异地评审住宿费和交通补助。
(一)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参加本市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300元标准支付;参加异地评审的,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按400元标准支付;超过2小时,按每超过1小时100元标准计算。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的,支付误工费100元。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后发现应当回避的,支付误工费100元。
(二)异地评审住宿费。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行〔2015〕114号)文件执行。
(三)异地评审交通补助。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火车、机票)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按照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自驾车凭高速收费收据报销(返程按来程实际发生同额费用支付),无高速收费收据的不支付,汽油费按每公里1元计算,公里数按所属城市至评审地点计算。
山西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财购〔2021〕24号)
第二条 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辽宁 《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吉林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住宿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以获取更多劳务报酬,严禁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四)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支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黑龙江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3号)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审资格。
本标准适用于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评审、复查、供应商资格预审、履约验收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等评审工作聘请专家所产生的劳务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由评审专家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江苏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省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未进行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各地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执行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
第三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
第三十五条 省级评审费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评审费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费。
浙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三、各县(市、区)可以本标准为最高限额,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执行标准。
安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号)
三、评标评审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时间,为抽取终端要求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时间起至完成评标评审报告签署的时间止(不含期间食宿等非评标评审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
(二)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及以内,资深专家每人500元、非资深专家每人300元;3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00元;8小时以上部分,每小时每人增加150元。
(三)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负责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四)开标即宣布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每人200元。
四、交通费标准
(一)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
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二)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
五、在途补助标准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同城的,在途补助已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
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为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按在途时间计算,每人每小时70元。在途时间,是指搭乘城际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往返时间。
福建 《关于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17〕64号)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应当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或实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时间作为支付依据,评审时间从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集中时间起计算,到评审报告签署完成时结束,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集合时间。评审专家早于约定时间到达的,从约定时间开始计算;迟到的以实际到达时间开始计算。
(二)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查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等原因导致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三)评审专家未按照约定集中时间到达,影响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按照每小时1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迟到专家的部分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由拒绝评审或拒绝签署评审报告,若发现上述行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核实后,对专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评审专家交通及食宿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如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17〕21号)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和评审时间的计算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重新评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200元/人,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不足0.5小时不计算,0.5小时以上(含0.5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提交响应文件不足三家、采购文件合法性审查未通过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00元/人;项目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项执行。
(四)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六、省内驻外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山东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劳务报酬:①正常评审项目;② 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评审时间不满 3 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 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增加时间超过30 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过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误工补偿:① 未进入评审环节即中止或者终止的项目;② 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差旅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本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湖北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湖南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
同城评审:评审费:评审时间不超过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过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根据当地实际,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当进行调整。同城误工补贴: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异地评审:评审费:本省异地评审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聘请外省专家,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误工补贴: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制度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广东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17号)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琼财采〔2017〕161号)
第四条 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一)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半天(4小时以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为4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
(二)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在1天(4-8小时内)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为600元,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为1000元。
(三)对单个项目评审时间超过1天(8小时以外)的,聘请省内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100元标准支付,聘请省外评审专家劳务费按每增加1小时200元标准支付,增加不足0.5小时的不计算,增加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增加100元。
(五)采购项目开始后,尚未进入评审环节即宣布废标或采购失败的或因采购人原因暂停的采购项目,对已签到的评审专家,省内评审专家按每人200元、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400元支付误工补助。已进入评审环节的参照第四条(一)至(三)执行。
(六)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不得迟到和早退。按专家抽取系统短信通知时间未到达评审地点,迟到半小时以内的,扣除劳务费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200元。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七)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四川 关于对《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9年发布)
五、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评审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不能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次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能按规定时间开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按照每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评审专家参与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书面推荐供应商,参照本标准支付。协助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如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参照本标准减半支付。
六、差旅补助
评审专家参加本地评审的,交通费自理。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凭据报销。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贵州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采〔2017〕3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及确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1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经专家评标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超过2小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发。
(五)评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按200元/人/次计发。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专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劳务报酬,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 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一县(市、区)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
云南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17〕10号)
第五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超过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通知已抽取评审专家,导致专家已经或即将到达评审现场的;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通知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陕西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
第三条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规定准时到达并签到的时间为计算起点,以评审报告完成并签字的时间为计算止点。期间的用餐、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时间由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因故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退出的,以实际离开时间为计算止点。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超过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因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甘肃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和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2号)
(一)评标评审时间≤2个小时,200元;2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4个小时,400元;4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6个小时,600元;6个小时<评标评审时间,800元。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1天的,可按实际评标时间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1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赴异地参加评标评审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可适当上浮;评标专家按指定时间到达评标现场,评标评审活动因故未正常开展的,可按150元/人支付劳务费。
青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青财采字〔2017〕357号)
1.按评标时间每人每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30分钟以内的,每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的原因中止评审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和其他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公资管发〔2017〕16号)
第七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标评审在当天完成的:
1.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300元支付;
2.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标评审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3.评标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当天1200元可封顶。
(二)评标评审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500元支付,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
(三)专家承担同一项目多个标段,或者多个子项目评标评审的,按照同一项目计算评标评审时间。
(四)按要求从国家级专家库和跨省的行业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或者经批准由招标人、采购人特邀的专家,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
(五)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专家,可多发放100元劳务报酬。
(六)专家没有按时到达评标现场,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标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属于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其它费用按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执行;属于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1.本地评标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不提供交通补助和在途补助。
2.异地评标评审,应当提供交通费和在途补助。其中,交通补助费用凭乘坐两地有效公共交通工具凭证实报实销。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正高级技术职称可乘坐一等座)、长途客运汽车,返程交通费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途补助标准为每次180元,需住宿的,凭发票在公职人员差旅住宿费范围内报销,目前执行标准为每晚320元。相近盟市、旗县无直达公共交通工具,需自驾车前往的,单程补助不超过200元,往返400元,同时取消在途补助,并不负担其他随行人员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专家评标评审期间应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评标评审质量。评标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
不超过1小时的用餐休息时间,应当计入评标评审时间。
第十条 异地评标评审的专家,如果无法在评标评审当天往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安排专家用餐及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参照招标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未完成评标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或者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发放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发放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所发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予以追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财采〔2017〕15号)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开始评审工作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评审用时由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记录。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区域外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按照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三)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六)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政府采购项目废标为由,减少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一)市内食宿费。评审期间评审专家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需过夜评审住宿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提供。
(二)异地评审交通费和食宿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 评审期间的用餐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专家负责提供;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负责支付劳务报酬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藏财采办〔2017〕11号)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350元标准发放。
2.预算金额5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00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 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450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人次700元标准发放;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人次500元标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超过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2倍发放。
(三)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采购人可适当调整区内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区外专家的发放 标准。
(四)特殊工程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数额由采购人 根据评标工作情况决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以上规定的支 付标准。
(五)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 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评审需要改期 进行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助,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六)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可由采购人自行制定,也可由各地(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七)评标专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评标导致评标错误,或评标专家工作疏忽导致明显错误的, 不再支付原评标委员会纠正错误的重评(复核)费用。
(八)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三、评审专家交通费、食宿费
同城专家参加评审,不发放交通费、食宿费。聘请异地专家,专家凭票据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对未接送的市 内交通予以适当补助。
四、各地(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评 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 劳务报酬300元/每人。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超过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不超过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人发放,超过1小时按200元/人发放;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人发放。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财购 〔2015〕26号)
第五条 工作地点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市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人300元发放。
(二)评审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过600元。
(三)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原因造成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以及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第六条 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市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一)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人6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人增加100元。但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800元。
(二)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三)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未进行评审的,按每人500元发放。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第八条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高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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