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并消除危害学生安全的隐患,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辽宁理工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同时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规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七条 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第八条 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学生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于校园内发生的斗殴、强奸、猥亵等恶性事件,学院一经发现,第一时间由学院保卫处介入控制局面,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报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明确任务。
第十条 学院学生处、安全保卫处作为学院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系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各系要对全体学生建立健康状况登记表和应急情况家长联系卡,由辅导员负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学生发生的意外事故,保护学生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
第十三条 教育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并报请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查批准,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由学院安全保卫处报送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院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院给予相应的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安全事项报告制度。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辅导员老师要在第一时间依次报告所在系主任、党总支书记、学生处、保卫处和主管院长,并及时联系家长。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学院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材料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报请学院有关领导,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若学院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当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积极、认真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和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的,要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学院视具体情况对学院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视情节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院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院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险遵循学生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后,立即通知家长并采取应急措施送往医院进行诊断或治疗。对于已经参保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本人或所在系负责报险,学生和学生家长可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第三十三条 凡经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予以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院学习,可留院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院学习者,应予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死亡,责任不应由学院承担的,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实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院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额。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由学院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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