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日期:2019-09-01 17:34:07  发布人:xsc  浏览量:1189

辽宁理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1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建立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辅导员队伍,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人员保障,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是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对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发挥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骨干作用为目标,以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为重点,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要求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班党(团)支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党员的先锋模范和学生骨干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规范,加强诚信教育。在学院学风建设实施意见指导下,配合任课教师、学业导师等抓好学生的课程学习,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组织、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文化、体育、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军事训练、毕业生教育及日常学生事物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学生知行测评考核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做好学生课堂出勤和寝室检查管理工作,严格请销假制度。督促学生坚持健康生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运用恰当的方式与家长沟通,配合心理咨询师做好心理干预和治疗,严重心理疾病学生建议家长转介第三方个机构治疗。依托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搭建网络教育平台,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善于与学生网上互动交流,开展思想引导、学业指导、生活服务、心理辅导等。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文明教育。熟悉学院校园危机事件处理工作预案。把握校园危机事件发展规律,分析研判存在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积极协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做好创业政策宣传,鼓励学生自主创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申报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是指各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党总支副书记(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辅导员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管理。

第七条  建立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的专兼职辅导员队伍。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辅导员按150的比例设置。根据实际需要,从优秀教师、管理干部中选聘部分兼职辅导员,做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足额配备。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三分之一核定。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笔试、面试、公示等人事录用聘用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应为中共党员,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或学校所设专业背景的人员。教师及其他管理干部申请转入辅导员岗位按辅导员聘任条件及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兼职辅导员享受辅导员的相应津贴、值班、奖励等待遇。教学工作量按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二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培训和干部培养计划。构建校内全员培训、省内骨干轮训、国内优才研修的培训体系。辅导员每年参加校级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国家、省级培训5年全覆盖。

第十三条  鼓励辅导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报考职业心理咨询师、就业创业指导师、职业规划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学院按相关规定报销学费和培训费等。

第十四条  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职业生涯与就业创业指导课、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增强辅导员岗位荣誉感和成就感。开展辅导员读书会、辅导员沙龙、素质拓展、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等活动,提升辅导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树立先进典型,宣传优秀辅导员敬业精神和感人事迹,增强辅导员职业价值感和认同感。学校在“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中,按比例评选“优秀辅导员”或“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指标单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辅导员试行学校和系双重管理。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学生处负责培养、培训、考核。系负责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辅导员考核评价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重点工作与常规工作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动态考核和期末述职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辅导员履职尽责,工作素养,业务水平,工作成效等。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称晋升及奖惩、聘任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且解除人事聘用合同:

(一)出现有悖于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

(二)思想品德品质败坏者,造成恶劣影响;

(三)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产生严重后果;

(五)不能履职尽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辽宁理工学院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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