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日期:2021-12-20 13:53:16 发布人:xsc 浏览量:989
第一条 除寒假、暑假和节日假期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放假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第二条 学生因病去医院治疗请假,事后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办理销假手续,七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七天以上至十五天的请假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十五天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的请假由学院院长批准,超过一个月的请假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生处批准。学生因病住院和治愈后出院的情况,各学院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条 学生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填写“学生请假条”,三天以内的请假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的请假由主管学生的副院长批准;七天以上至十五天的请假由院长批准;超过十五天的请假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生处批准。
第四条 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周者均须有家长意见(信函、传真或来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按照辽宁理工学院实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因外出参加学习需要请假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主管院长进行审批。特殊管控时期,学生请销假手续按照管控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视为有效,在出勤检查、寝室检查时由请假人指定专人出示请假条,如未出示,也无任何凭证,按旷课、旷寝处理。除了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请假。伪造假条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校住宿的学生,周末离校要正常履行请假手续,其他时间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寝,需经辅导员同意,并在检查之前办理请假手续,上报学生处,否则按晚归处理。
第九条 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所在学院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补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院自行打印学生考勤簿,组织班级学习委员按照要求对学生考勤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军训或统一组织的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相应学时累计缺课,学生上课(含实验)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以缺课计。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病、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没办理休学者,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 在特殊节假日或学校因管理需要,在禁止请假的时间内擅自离开学院者,视其后果及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者按《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