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自习管理规定
日期:2021-12-26 14:11:10  发布人:xsc  浏览量:1136

辽宁理工学院学生自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自习的正常开展,提高自习质量,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推进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辽宁理工学院学风建设实施办法》以及《辽宁理工学院知行测评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自习是日常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自学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理解学习内容、做好新课预习的有效手段。任何学院或部门不得无故取消或妨碍学生自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自习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处职责

第四条 学生处代表学校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学生处依据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自习进行总体要求,制定相关规定,监督考核学院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五条 学生处在学生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代表学校制定对各院学生自习管理的总体要求,监督学院的管理行为。

2、拟定学生自习要求及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习时间、参加范围等。

3、协调教务、后勤等有关部门为各学院分配适合的自习教室,为学生提供良好的自习环境。

4、做好对各学院学生自习质量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各学院的自习情况进行检查与评比。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六条 学院是学生自习管理工作具体落实部门。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学院实际情况的管理细则,有效地组织人员进行学生早、晚自习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在学生自习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在学生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学生自习管理的各项活动,指导本院辅导员、学生会开展相应的学生自习管理工作。

2、根据学校有关学生自习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学院的具体管理细则。 

3、负责为各班级分配合适的自习教室,保证学生的自习环境;结合专业特点丰富自习内容和形式;每学期初将本学院自习地点、自习形式及自习班级人数向学生处报备。

们定期对各班级学生自习情况进行检查和评比,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学生的知行测评之中。同时,按要求上报学生自习的有关情况,协助学生处做好本学院学生自习的考核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职责

第八条 辅导员是学生管理的一线工作者,应当积极地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证学生自习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辅导员在学生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切实履行教师的管理职责,依据学校学生自习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班级自习管理制度,对学生自习进行有效管理。

2、定期了解学生自习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3、积极组织开展学生自习检查与评比活动,指导学生会或本班学生干部进行自习管理工作。

4、严格执行学生自习请假制度,明确审批程序,以确保自习的出勤率。

第五章 学生会及班级学生干部的职责

第十条 学生会应当发挥学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作用,协助学生处及学院做好学生自习的检查与管理。各级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自习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会及班级学生干部在学生自习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1、切实履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自习管理的工作要求,完成学校和学院交给的自习管理任务。

2、校学生会要协助学生处对全校学生自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学院学生会要协助学院老师对本院各班级学生自习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出检查成绩。

3、各班值勤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当天考勤记录,完成考勤任务后应当认真、及时地做好交接工作。

4、学生会及有关学生干部应当及时收集和反馈学生中的问题,做好与老师的汇报交流。

第六章学生自习考核

第十二条 参加自习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自习管理相关规定,主动配合考勤;各学院要做好自习的考核、评比工作,保证自习出勤率。

第十三条 教务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在学期第一周为各年级、班级安排好自习教室。学生应当从学期第二周开始参加自习,至期末结束。自习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晚上7:00-9:00.

第十四条 学生自习的考核方式如下

1、学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自习,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将累计缺勤次数。 

2、因事、因病无法参加自习者,必须向辅导员老师办理请假手续,并将有效请假条交与负责值勤的班级干部以备核查。没有请假的学生,记为无故缺勤。

3、对于托人或代人虚报出勤或弄虚作假、包庇错误、情节较轻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屡犯者,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取消党员发展对象或入党积极分子资格,不得参与当年的评优评奖,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自习出勤和遵守自习纪律情况,按照《辽宁理工学院知行测评管理规定》进行考核,缺勤累计二次及以上记入教学考勤册;自习累计缺勤三次及以上或违反自习纪律被记载在三次以上者,不得参与本学期内的评优评奖。

5、各班级每天都要对本班自习出勤情况进行自我考勤,各学院要安排专门的老师及学生干部对各班自习出勤率进行定期考勤。各班级自习考勤结果直接与班级评优挂钩;大一出勤率低于90%,大二、大三年级低于30%,在考勤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秀班集体的评选。

6、学生自习情况评比排名,作为学院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学生自习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参加自习的学生要遵守自习纪律,服从管理要求,积极提高自习效率,主动营造良好的自习环境。

第十六条 学生自习时具体纪律要求如下:

1、一年级学生准时到指定教室参加自习,其余年级学生可以自行选择自习地点,原则上到教室、图书馆上自习,在宿舍自习的学生在自习时间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2、自习期间,学生应当保持教室及走廊安静,不在教室或走廊大声喧哗、随意走动,以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

3、自习时间不得放音乐,不得在教室接打手机,不得在教室吃东西;各班自觉维护教室清洁卫生,下课后将书本、稿纸等物品带走,不得损坏公物。

4、自习时间各班不得组织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如特殊情况需组织活动,须报辅导员批准。

5、各学生组织不得在自习时间召开例会,如特殊情况需召开必须报辅导员批准。

6、自习时间如有正常上课,参加正常上课。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核发: 点击数:1136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

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号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500600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