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本人提出申请并做出书面承诺,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分为特殊困难、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导师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各学院要以辅导员所带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为副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按照辅导员带班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所带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特殊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二)特困供养学生;
(三)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四)突发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人身及财产较大损失的学生;
(五)其他原因导致支付学费和生活费非常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单亲家庭或家庭供养人数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二)因父母失业、残疾、年迈导致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三)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一)本人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饰品等;
(三)经校评议小组认定的有其他过度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原则: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无特殊情况每学年开展一次。一年级新生于入学年份9月末认定完毕,二、三、四年级学生于每年10月上旬重新认定。如遇有特殊情况认定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工作手册》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和在校生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要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辽宁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并提出书面承诺。特殊困难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辽宁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高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项困难资助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范围内优先选评。
第十九条 各学院将获得资助学生申请认定材料统一归档,并按学生所获资助项目档次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和学校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如家庭经济状况有显著变化,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学生了解资助政策、懂得资助政策、受益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自卑心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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