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组织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党建工作需要,确保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质量,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员的岗位设置
第二条 党总支部(直属支部)组织员队伍实行专兼结合的模式。原则上党员超过100人应设1名专职组织员;少于100人设1名兼职组织员,兼职组织员由各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在党员教工中推荐,报组织部审议后聘任。
第三条 兼职组织员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内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汇报,并重新推荐。
第三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条 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扎实,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党龄。
第六条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公道正派,组织纪律性强。
第七条 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愿意承担并积极完成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充分利用入学教育机会,提高新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对党的认识,引导新生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九条 协助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合理制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计划,提出建议、当好参谋,督促发展和转正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协助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审查发展党员各阶段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档案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程序规范。
第十一条 督促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过程中落实公示制度,对拟“推优”学生名单、发展对象名单、拟转正学生预备党员名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协助支部书记或委员与学生发展对象谈话。
第十三条 列席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确保支部大会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 协助党总支部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包括对《党员管理手册》记录情况、“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组织员的领导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员受组织部和所在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双重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兼职组织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第十八条 党总支部(直属支部)要定期检查组织员工作完成情况,认真听取组织员对党员发展、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员要积极主动与所在党总支部(直属支部)配合,当好参谋助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组织部适时对组织员进行考核,确定一定比例的优秀组织员予以表彰;对在聘期内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辽宁理工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关于聘任组织员的通知...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