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组织员工作制度
日期:2021-09-15 10:36:42  发布人:dwzzb  浏览量:3336

辽宁理工学院组织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党建工作需要,确保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质量,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员的岗位设置

第二条  党总支部(直属支部)组织员队伍实行专兼结合的模式。原则上党员超过100人应设1名专职组织员;少于100人设1名兼职组织员,兼职组织员由各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在党员教工中推荐,报组织部审议后聘任。

第三条  兼职组织员聘期一般为2年,聘期内因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汇报,并重新推荐。

第三章  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条  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扎实,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党龄。

第六条  工作认真负责,作风公道正派,组织纪律性强。

第七条  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愿意承担并积极完成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充分利用入学教育机会,提高新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对党的认识,引导新生积极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九条  协助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合理制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计划,提出建议、当好参谋,督促发展和转正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协助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审查发展党员各阶段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档案材料,确保材料齐全、程序规范。

第十一条  督促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过程中落实公示制度,对拟“推优”学生名单、发展对象名单、拟转正学生预备党员名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协助支部书记或委员与学生发展对象谈话。

第十三条  列席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确保支部大会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  协助党总支部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包括对《党员管理手册》记录情况、“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党组织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组织员的领导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员受组织部和所在党总支部(直属支部)双重领导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兼职组织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

第十八条  党总支部(直属支部)要定期检查组织员工作完成情况,认真听取组织员对党员发展、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员要积极主动与所在党总支部(直属支部)配合,当好参谋助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组织部适时对组织员进行考核,确定一定比例的优秀组织员予以表彰;对在聘期内不履行工作职责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中共辽宁理工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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