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2-06-07 10:38:37  发布人:admin5  浏览量:2286

辽宁理工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

辽理工校发〔2022〕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基建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物品类别,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负责物品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以杜绝低值易耗品的流失,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购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称低值易耗品系指各教学、科研和行政单位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分低值品、易耗品两大类,其范围是:1.低值品指单价在5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如:电加热水壶、电子计算器、低值移动存储设备等;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2.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低值品的物品,如:实验耗材、玻璃器皿、元件、器件、办公劳保用品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由资产处统一采买,各单位应按照实际需求,填写《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表》(附件1)。对急需、零星、专用物品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负责购置。对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购置。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统一采买的物品在交接时,必须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资产处提出,并由资产处办理退、补事项;验收合格后,接收单位应在出库单上签字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应设置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品明细账、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根据有关凭证对各类物品及进行增减变动记录。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参照《辽宁理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第八条 低值品一般不借给个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借给个人或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要有严格的配备、借用办法,借期一到及时收回。配备给个人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收回,如发生损坏,丢失现象,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

第九条 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制度。各使用单位必须对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进而核实物品的实际数量,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行,解释权归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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