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学院办公场所、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场所、设备及家具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参照《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部分院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场所为人员所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电话等;办公家具范围包括办公桌椅、书柜、文件柜、沙发、会议桌椅、阅览桌椅、书架、期刊架等。
第三条 配置范围原则上为行政管理人员,有独立、固定办公室的教辅单位坐班人员、各院(部)教学人员及实验人员。
第四条 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置,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不盲目追求高档次,一般以国产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型产品。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办公场所、设备及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公场所、设备及家具的申购审核、采购、建账、调配、清查、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六条 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配置标准
1.正校级
每人配置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办公桌1张(上限2.4米长)、办公椅1把(转椅)、书柜2组、桌前椅2把、茶水柜1个、单人位沙发2个、三人位沙发1个、茶几1张,空调1台。
2.副校级(办公用)
每人配置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办公桌1张(上限2.2米长)、办公椅1把(转椅)、书柜1组、卷柜1个、桌前椅1把、单人位沙发2个、三人位沙发1个、茶几1张,空调1台。
教授(教学用)
每人配置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办公桌1张(上限2.2米长)、办公椅1把、卷柜1个、三人位沙发1个。
3.处级(办公用)
每人配置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办公桌1张(上限1.6米长)、办公椅1把、书柜1组、桌前椅1把、单人位沙发2个、三人位沙发1个、茶几1张,空调1台。
博士、副教授(教学用)
每人配置计算机1台、办公桌1张(上限1.6米长)、办公椅1把、卷柜1个。
4.副处级(办公用)
每人配置计算机1台、办公桌1张(上限1.6米长)、办公椅1把、卷柜1组、每间办公室配备打印机1台,单人位沙发2个或三人位沙发1个。
讲师(教学用)
每人配置计算机1台、办公桌1张(上限1.6米长)、办公椅1把、卷柜1组。
5.科级以下办公室
每人配置计算机1台,办公桌椅一套,卷柜1个/2人。每间办公室配备打印机1台。
6.每个教研室配备计算机1台/2人,打印机1台,卷柜1个/2人。
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出档案柜、图书资料室阅览桌椅、书架、期刊架等家具配置需求,经学校批准后统一配置。
(二)会议室配置标准
会议桌1张,会议椅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电子屏、扩音系统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办公设备包括专用办公设备以及办公家具,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求,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三章 办公场所面积的配置
第七条 办公场所应按照能合署办公尽量合署办公的原则,减少同一部门多个办公室的情况。
第八条 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院校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明确以下办公场所面积配置。
正校级领导:不超30平方米;
副校级领导、教授:不超24平方米;
正处级领导、博士、副教授:不超18平方米;
副处级领导、讲师:不超12平方米,如同一部门有两名以上副处级领导应合署办公。
一般办公室:按照编制人数,按照每人6平方米计算,上限80平方米。
第四章 申购程序
第九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申购及审批。
(一)各部门申购符合配置标准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时,由该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说明现有设备或家具配备情况及购置理由,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配置。
(二)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标准以外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或提高配备标准,由该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经校领导批准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予以配置。
(三)未按程序报批,各部门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学校不予报销。
第十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采购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采购按《辽宁理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使用年限按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汇总表》执行。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原则上不得报废。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情况导致丢失或提前报废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使用效益,本着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对各部门闲置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进行调配,申请部门和人员应当接受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调剂,调剂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十三条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调剂。
(一)各部门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二)校内工作岗位变动者,原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交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调配。
(三)离职人员,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交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现有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配置未达到本标准,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配置。
第十五条 现有办公场所有不足标准面积的,视情况给予改善;超过标准面积的,由学校统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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